陕西高联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高联建设有限公司、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民再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高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某某,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 再审申请人河北圣天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天管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高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联公司)、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3)陕01民终956号民事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2023)陕民申445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天管件公司再审请求:1、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2、支持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本案从始至终,一直是圣天管件公司和魏某某联系,货也交付给魏某某,票也是按照魏某某的指示交付,没有其他人参与。魏某某称受雇于他人,就应该提交受雇于他人的证据,否则其作为收货人就应承担付款责任。圣天管件公司交付货物给魏某某,部分发票已经按照魏某某指示开具给高联公司。高联公司、魏某某应向圣天管件公司支付货款。 高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但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圣天管件公司与高联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高联公司并无名为魏某某的员工,高联公司从未向魏某某支付过工资,双方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魏某某在一审时已经明确并非高联公司聘用。圣天管件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圣天管件公司要求高联公司支付货款137996元及2021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魏某某辩称,圣天管件公司的所有发货单标题都是高联公司,其只是联系人、收货人。一审中,圣天管件公司已经明确合同相对方是高联公司。货物不是魏某某个人收取,所以应免除其责任。圣天管件公司提交的合同上魏某某的签名是伪造的。 本院再审认为,圣天管件公司在一审中提供有魏某某签字的供货单,魏某某认可其签字的真实性,可以证明圣天管件公司确实向工地供货的事实。再审期间,圣天管件公司提交税号为203XXXX2和023XXXX6的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所附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明确记载了货物购销双方当事人名称,标的物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款,税号203XXXX2的增值税发票也已经被认证。因此,可以认定圣天管件公司所诉的买卖关系真实存在,圣天管件公司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 再审期间,魏某某陈述,其受雇于***,而***有几个公司,在汉中市城区热力有限公司项目上使用的是陕西新干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陕西新干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没有施工资质,借用高联公司资质干活。魏某某负责工地,工作内容包括收货。本案买卖合同相对方是高联公司、还是陕西新干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仅有魏某某的陈述。因此,本案应追加陕西新干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被告以及汉中市城区热力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查清付款义务方及合同金额后,作出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3)陕01民终956号民事判决及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2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46元,退还当事人。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