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6民初890号
原告:***,男,汉族,1951年12月8日生,陕西省吴起县村民,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11月26日生,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居民,现住吴起县。
被告:***,男,汉族,1984年3月16日生,西安市雁塔区居民,现住吴起县。
被告:陕西高联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西安市未央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高联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计2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齐卯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