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鄂0691民初2369号
原告武汉世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世宁公司襄阳分公司)与被告湖北省经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经航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世宁公司襄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相祖,被告湖北经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武汉世宁公司襄阳分公司与湖北经航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武汉世宁公司襄阳分公司已依约完成案涉消防工程并经验收合格,湖北经航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工程款,但其未按时足额支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查明,湖北经航公司尚欠武汉世宁公司襄阳分公司工程款200000元(350000元-100000元-50000元),故武汉世宁公司襄阳分公司要求湖北经航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武汉世宁公司襄阳分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双方虽未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湖北经航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武汉世宁公司襄阳分公司客观上存在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湖北经航公司应予赔偿。依照双方约定的付款节点及湖北经航公司的实际付款情况,湖北经航公司应当支付以245000元(350000元×70%)为基数,自2019年1月24日起2019年4月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145000元(245000元-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232500元(350000元×95%-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23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182500元(232500元-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200000元(350000元-100000元-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武汉世宁公司襄阳分公司主张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湖北经航公司辩称武汉世宁公司襄阳分公司尚欠其105000元税票,因双方未在合同中对开具发票的时间进行约定,湖北经航公司亦未对此提出明确主张,双方应当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履行,本院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6日,湖北经航公司(发包方、甲方)与武汉世宁公司襄阳分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一、甲方将襄阳广佳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新厂区消防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工程内容:室内消火栓系统、防火门分隔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消防泵房设备及灭火器配置(不含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刷)。二、工程造价:合同总价为350000元,包含材料费、设备费、安装人工费及消防验收的相关费用(含税金,开具10%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工程款的支付:1.消防给水管及消防电线线管完成并经甲方调试完成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70%工程款;2.工程完工,消防验收后甲方支付乙方至合同总价的95%工程款;3.余款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质量保修期一年,质量保修期满后次月付清余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武汉世宁公司襄阳分公司进场施工。2019年1月23日,武汉世宁公司襄阳分公司完成消防给水管及消防电线线管安装并经湖北经航公司调试完成。同日,武汉世宁公司襄阳分公司向湖北经航公司开具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45000元。2019年4月2日,湖北经航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019年5月13日,案涉消防工程经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2020年1月23日,湖北经航公司支付50000元。庭审中,武汉世宁公司襄阳分公司、湖北经航公司一致认可案涉工程质量保修期于2020年5月13日届满。
一、湖北省经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武汉世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分公司工程款200000元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以2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4日起2019年4月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3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3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8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武汉世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300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970元,由湖北省经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吴小松
法官助理王晗
书记员汪晨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