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经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商品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与湖北省经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1执15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商品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经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本院(2019)鄂0111民初7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省经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F×××××、鄂F×××××的车辆;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已执行到位标的540433.19元。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无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齐 俊 执行员 周雯启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