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2民初15332号
原告:张家港市百川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李巷村。
法定代表人:程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秋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储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张家港市百川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江南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百川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百川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636元,由原告张家港市百川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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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薛风琴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