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7民初5826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9年2月7日生,住湖**省枣阳市。
被告:湖北蓝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6月4日,住襄阳市高新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蓝凤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处于昏迷状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的家属未经特别程序宣告其行为能力即手持***按手印的诉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从受伤后至今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且未经行为能力认定,未指定监护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持***按手印的诉状起诉违背了有关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