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5584号
原告深圳市圳电节能环保控制技术中心,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布吉街道木棉湾龙岗大道2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11191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利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水径社区郁环路3号利赛环保科技办公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65133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圳电节能环保控制技术中心与被告深圳市利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于2021年1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及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44030121016000365664211001)。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圳电节能环保控制技术中心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