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98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汇德宝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5区塘坊花园一巷1号二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8662687F。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深圳市利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高速旁郁南环境园3号利赛环保科技办公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65133F。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嘉禾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汇德宝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利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4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1、支付赔偿款678552.20元(人民币为货币单位,下同);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4911元(依法追缴);4、承担执行费。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18日受理并执行。经本院核算,本案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678552.20元为本金,按0.000175元/日为标准,从2021年5月5日计至2021年6月2日止为3324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后,三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故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利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款696005.2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随后本院依法将681876.20元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案件受理费4911元、执行费9218元付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划款账户确认书》,本院已依法划付执行款,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4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其已作出款项足额划付即确认结案的申明,案件受理费亦已追缴,故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14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利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96005.2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