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81民初3954号
原告:神木市卓隆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高家堡镇古今滩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33862206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宏光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58351558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神木市卓隆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神木市卓隆商砼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卓隆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由原告神木市卓隆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