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振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宾市新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西振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225民初969号之二 原告:来宾市新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长梅路西端南面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汇元锰业有限公司工厂堆渣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0059131861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话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振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水东新区水东大道北侧(水东苗族风情街9-13号门面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31588851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宾市新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振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宾市新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来宾市新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宾市新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计2,265元,保全申请费1,596.43元,两项合计3,861.4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来宾市新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智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