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22民初657号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天峨龙滩工程砂石生产经理部,住所地:天峨县八腊乡麻村(龙滩砂石加工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2MA5MXHJW5U。
负责人:陈治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雄,男,1975年9月7日生,壮族,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天峨龙滩工程砂石生产经理部职工,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博文,男,1990年2月25日生,汉族,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广西博白县,现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广西振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路177号港都花园C座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315888518P。
法定代表人:侯家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安,男,1979年1月15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天峨龙滩工程砂石生产经理部与被告广西振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天峨龙滩工程砂石生产经理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6.00元(原告已预交486元),由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西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天峨龙滩工程砂石生产经理部负担。
审 判 员 罗丽英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昌胤
法官助理 韦玲霄
书 记 员 彭媛媛
附:本法律文书所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