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8民初1685号
原告:***,男,198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
被告:定南茂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历市镇大世界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8MA38QUYXXG。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65号赣州总部经济大楼东座三层306室、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83927687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定南茂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原、被告双方协商好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