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702民初2919号
原告:江西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65号赣州总部经济区东座三层306室、30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8392768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
原告江西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