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704执5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65号赣州总部经济区东座三层306室、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83927687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21)赣0704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申请执行人江西茂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2022年1月11日和2022年3月29日网络查询银行反馈显示被执行人有存款已扣划,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线下查控股息红利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4月7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2.27万元,截至2022年4月8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2.27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4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