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合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亢震、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民终12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富区发电厂管理干部,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沿江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565170066D。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合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大民兴街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077792990U(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燕北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新华路新发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675239214X4。
法定代表人:唐天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黑龙江合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燕北物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6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6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
发回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