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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4财保37号 申请人:***,男,1996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县。 被申请人:南昌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188号星洲国际住宅区7栋一**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66TXE42。 法定代表人:万林学。 被申请人:江西志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大道观田大市场二期一楼A13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5FEGGXL。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昌市***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志雄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案外人***、***所有的坐落于***区洪都生活区南飞公司宿舍10区1栋2**101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志雄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区洪都生活区南飞公司宿舍10区1栋2**101房屋一套(洪房权证***区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