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12民初13025号
原告(案外人):戴某某,女,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某某某某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某某某某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1日立案。后原告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同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6元,本院减半收取2678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