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26民初80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春利,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夫成海,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米易县麻陇乡中心村天生桥社23号。
被告李杲洵,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那坡供电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6MA5PDH6G54,住所地广西那坡县城厢镇睦边大道499号。
法定代表人丘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1006953779543。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大道106号瀚天财富中心12层1205号。
法定代表人谈泓,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安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1030907162711,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大道106号瀚天财富中心12层1201号。
法定代表人黄闵,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夫成海、李杲洵、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那坡供电局、广西华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华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运军
审 判 员 文银玲
人民陪审员 黄秀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蒙子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