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海港天佑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唐山海港天佑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25民初2463号
原告:唐山海港天佑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唐山港兴实业总公司平房改造****第******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4568918543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生,现住乐亭县。
被告:***,女,1978年8月生,现住唐山市丰**钱营镇林子里村路****。
被告:***,女,1982年7月生,,现住唐山市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唐山市路**新华西道**会信用代码:91130200754020200E。
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2月生,汉族,员工,现住。
原告唐山海港天佑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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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唐山海港天佑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海港天佑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海港天佑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