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904民初149号
原告:云南某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云南某照明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5年2月5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某照明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云南某照明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