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81民初15号
原告:四川大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蓥光路1幢1层3号。
法定代表人:王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炯,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原告四川大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大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大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大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3元,由原告四川大世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学科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聂 蕾
书 记 员 左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