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秦某某与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9民初1531号 原告:秦某某,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秦某某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秦某某已预交),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