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本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信县鑫林建材经营部、某某等与湖北一本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629民初501号
原告:威信县鑫林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石龙陈家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29MA6KTDA38K。
原告:***(实际经营者),男,浙江省仙居县人,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现住威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疆,云南滇东北(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一本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兴国镇东坡路**,统一信用代码:91420222074067435。
法定代表人:程晓辉,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文道,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市阳新县人,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道,系被告李文道弟弟,特别授权。
被告:李武道,男,198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信县鑫林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湖北一本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文道、李武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并于2019年4月2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威信县鑫林建材经营部、***于2019年5月16日以本案经本院开庭后被告湖北一本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主动将差欠原告威信县鑫林建材经营部、***的货款一次性给付了原告威信县鑫林建材经营部、***,双方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一本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文道、李武道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信县鑫林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湖北一本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文道、李武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威信县鑫林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黄朝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