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民终20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本恒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工业园区**(上杭县南岗工业新城**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9471269XE。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股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
俩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平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062279510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上诉人福建本恒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20)闽0823民初2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本恒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本恒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42元,减半收取计9121元,由上诉人福建本恒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倩
书 记 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