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平县下坝乡大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4民初1747号
原告:***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40622795101,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平川街道朝阳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月秀,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平县下坝乡大田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4ME1043361R,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下坝乡大田村。
法定代表人:钟其平,主任。
原告***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平县下坝乡大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秋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佳佳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