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4民初860号
原告:高某某,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某某,射阳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射阳县某某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合德镇德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党委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某,法务。
第三人:王某某,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射阳县交通运输局、射阳县某某管理局、第三人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高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33元,减半收取5766.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