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卉绿苗木有限公司

淮安卉绿苗木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淮安区泾口镇官渡村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803民初6885号 原告:淮安卉绿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苏嘴镇北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车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泾口镇官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泾口镇官渡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卉绿苗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卉绿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泾口镇官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官渡村委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卉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官渡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卉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苗木补助金3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区域内绿化设计及栽种。工程验收合格后,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7日内将补助资金给付给原告。现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上级补助资金也已经到位,但被告至今未将补助资金30万元支付给原告。 被告官渡村委会辩称,原告所说是事实,但被告至今未收到补助资金。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一、示范村的绿化设计及栽种由原告卉绿公司负责实施。二…三、工程以林业部门验收合格为准。上级补助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被告官渡村委会)必须将补助金全额拨付给原告卉绿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理由等拖欠、克扣乙方(原告卉绿公司)应得补助资金…甲方加盖被告官渡村委会印章乙方加盖卉绿公司印章”。协议签订后,原告实施了被告示范村范围内的绿化设计及栽种工作。 2016年11月20日,淮安市淮安区林业技术指导站出具区级检查验收意见,认为承建单位已经符合淮安区林业局2016年绿色村庄建设要求。其中包括被告单位,创建类别为森林生态示范村,补助金额为30万元。 2017年8月7日,淮安市淮安区会计核算管理办公室将30万元支付给淮安市淮安区泾口镇人民政府财政所。用途注明为生态示范绿化补助金。 至今,被告未将该款项支付给原告,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协议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江苏村庄绿化项目示范村检查验收意见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的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实施被告区域内绿化设计及栽种工作。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约定验收合格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7日内将资金交付给原告。现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资金已经补助到位,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被告并未受到补助资金且未收到任何验收合格通知。被告辩称系其内部之间的程序,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其辩称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泾口镇官渡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淮安卉绿苗木有限公司补助资金3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泾口镇官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