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923执10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诺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兰滨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75659397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玉门***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肃,住所地肃北县鱼儿红乡信用代码:9162092366002246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甘肃诺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鑫监理公司)与玉门***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水电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9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诺鑫监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水电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水电公司缴纳案件执行款1253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60元、执行费1784元,合计128474元,并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至本案执结之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玉门***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民币存款128474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及财产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