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822民初1256号
原告:河北某某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强某。
原告河北某某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82.05元,依程序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