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02民初1706号
原告:北京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5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