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江宁催字第2号
申请人南京申瑞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29817-5),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申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申瑞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光大银行南京江宁支行银行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GA/0100133223,申请人南京申瑞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国电益阳发电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壹万伍仟元整)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申瑞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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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孙大强
审判员张娟
审判员魏东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黄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