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玉区法执字第63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申瑞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高湖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申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玉林水电设备厂,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天桥西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覃汉承。
申请执行人南京申瑞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玉林水电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9121元,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玉林水电设备厂无财产可供执行。之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法举证,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得到其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本次后,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展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