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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24民初2377号 申请人:河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河南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2551.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2551.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