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825执53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河区泰城御景13号楼11层1114室。
法定代表人:***,系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被执行人:***,男性,1953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临河区(***)。
关于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内0825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176355元、诉讼费408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545元,现已执行回2565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2、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证券、工商总局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银行有存款本院已扣划。
3、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拘留十三日。
4、被执行人***于2023年12月6日将自己承担的部分全部履行完毕。
5、本院于2024年3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内0825执5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和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