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8执30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翠竹街1号57幢1单元1至8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0910261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1民终54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8540.51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978.11元(暂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财产调查手段及执行强制措施:一、通过法院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关于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的查询,同时通过向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942.98元,本院依法扣划并转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另查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因尚未扣押到,暂无法处置,目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等相关情况。二、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其居住、收入及财产等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等相关情况。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相关消费,同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金鹰电力勘测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表示知悉且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