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盛华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荆州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081民初273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荆州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石首市绣林办事处中山街文水巷(天悦名都)1-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国盛华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蟠桃花园1#-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水岸春天21号楼1单元301室,该公司员工。 原告荆州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盛华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4日作出(2025)鄂1081财保2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国盛华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账号:323600683018010028160,开户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支行)的存款89万元,或查封、扣押该公司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原告荆州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国盛华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荆州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国盛华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国盛华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账号:323600683018010028160,开户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支行)的存款890000元的冻结或者相当于共计890000元价值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