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1081民初2736号之一
原告:荆州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石首市绣林办事处中山街文水巷(天悦名都)1-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盛华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蟠桃花园1#-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水岸春天21号楼1单元301室,该公司员工。
原告荆州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盛华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6日立案。2026年2月6日,原告荆州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国盛华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国盛华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国盛华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保全费497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34元,共计11604元,由原告荆州晨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