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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某甲有限公司;长沙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21民初618号 原告:长沙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罗某,任总经理。 被告:长沙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 原告长沙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长沙某乙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二、本案的举证期限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延长1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