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121民初618号
原告:长沙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罗某,任总经理。
被告:长沙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
原告长沙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长沙某乙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二、本案的举证期限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延长1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