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2965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四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镇五福村。
法定代表人卢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优力昂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金海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晶,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长沙四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优力昂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121民初7011号民事判决书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0931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0日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7月19日、9月15日对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机动车、保险、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95.06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6月2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财产调查情况,并告知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9月15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欠款30000元、资金占用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标准支付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80元、执行费350元,已执行到位1995.06元,其余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彪
审判员 何晓璐
审判员 付建安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