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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某建设公司、无锡市金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205民初2988号 原告:无锡某建设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被告:无锡市金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原告无锡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某建设公司)与被告无锡市金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市金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无锡市金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无锡某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3675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10%延期付款违约金即367500元;2.原告对该建筑工程具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8日,其与无锡市金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总价113万元,后又于2019年8月28日重新签订合同,约定合同总价840万元,后又有部分增加工程。最终案涉工程于2022年10月竣工并结算,结算金额为970万元。现无锡市金某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尚有工程款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无锡市金某公司辩称,双方确实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结欠工程款3675000元无异议,被告经营常年亏损,处于停业状态,负债较多,案件较多,要求与原告协商处理,违约金约定过高。案涉建筑没有产证,没有优先受偿权。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8日,无锡市金某公司与无锡某建设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无锡某建设公司承建无锡市金某公司发包的钢结构三层车间土建工程,合同价款为840万元,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关于付款,合同约定:“a.合同生效开工付总价的15%,女儿墙浇捣完成付15%;土建工程完工付到工程总造价的40%;b.2020年下半年度付工程总造价的15%,2021年上半年度付工程总造价的15%;c.2021年上半年度付工程总造价的15%,2022年上半年度付工程总造价的15%;d.变更及增加项目的工程款同比例付款。”合同第35条载明:“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如违约无条件支付承包人10%违约金。” 2022年10月12日,双方签订《办公楼、车间、驳岸、门卫等工程结算单》,载明案涉工程结算价款为9700000元,已付款4025000元,余款5675000元未支付。无锡市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建设单位处签字,无锡某建设公司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单位处签字。审理中,双方一致认可案涉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4年11月20日,无锡市金某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载明:“今无锡市金某公司(严某)应付苏某项目部:叁佰陆拾柒万伍仟元(小写:3675000元)工程款,现付款承诺如下:1、2024年年底付80万工程款,2025年6月底付40万工程款;2、2025年年底付80万工程款,2026年6月底付40万工程款;3、2026年年底付80万工程款,2027年6月底付47.5万工程款;(在2027年6月底付清全部工程款);如到期付不清工程款或余款,工程款或余款部分按10%年息加本金支付。” 以上事实,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办公楼、车间、驳岸、门卫等工程结算单》《付款承诺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案涉工程未办理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双方针对该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现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交付使用至今,无锡市金某公司亦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故无锡某建设公司主张无锡市金某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结算单向其支付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工程价款结欠3675000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相关违约金的约定也无效,本院结合施工完成情况及原告在本案中的主张,酌定以367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总额不超过3675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由于案涉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无锡市金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3675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总额不超过367500元)。 二、驳回原告无锡某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140元,由无锡市金某公司负担39000元,无锡某建设公司负担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