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6民初1398号
原告:**,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被告:昭苏县永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城镇南城区国盛大厦A幢2层208号。
法定代表人:董列芹,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原告**与被告昭苏县永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受理后。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雨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美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