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腾龙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镇江市腾龙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91执15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镇江市腾龙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镇江市腾龙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191民初2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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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曹涌
审判员万保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