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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营口某某修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811民初1132号 原告:白某某,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业,辽宁省朝阳县人,现住:老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系营口市老边区路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营口某某修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营口某某修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孙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