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5194号
原告:营口鑫兴修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郑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11759146750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临港工业区河滨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49771659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营口鑫兴修建有限公司与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营口鑫兴修建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营口鑫兴修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营口鑫兴修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