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811民初2869号
原告:**,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繁荣路西19号8-5-56。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元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双井子村5号94。
被告:营口鑫兴修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边城镇郑家村。
法定代表人:田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营口鑫兴修建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撤诉。
审判长于恩波
人民陪审员于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