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鄂0704民催2号
申请人:成都正升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号**幢**楼**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成都正升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成都正升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30005225995369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贰零壹陆年零壹月壹拾肆日,票面金额伍万伍仟元整,出票人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湖北中平鄂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最后被背书人为申请人,汇票到期日贰零壹陆年柒月壹拾叁日,开户行为鄂州市工行西山支行,付款行为鄂州市农行古楼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正升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