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正升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正升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山西国化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5执140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正升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国化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南中环街**清控创新基地******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聂银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正升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国化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就本案执行达成和解协议,经本院审查被执行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后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执行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晋0105民初5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陪审员  ***
陪审员  张伟
 
二O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