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14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杰,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双涧镇东岳村丁王付庄*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安明,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妤,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蓝水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庆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沈碧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女,该公司会计。
被告:***,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妻子),女,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杰与被申请人江苏蓝水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苏0191民初14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蓝水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1565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王杰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裕民的申请系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蓝水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1565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夏志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徐璐璐
见习书记员 任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