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蓝水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9400徐州霸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蓝水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400号
原告:***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新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MCLC326。
法定代表人:吴凯。
被告:江苏蓝水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庆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8101053XK。
法定代表人:沈碧琴。
原告***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天公司)与被告江苏蓝水星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水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霸天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霸天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