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运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沈阳华运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执4338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60年8月5日出生,210112196008052663,汉族,住沈阳市浑**;
被执行人:沈阳华运天成科技有限公司,91210112578388136A,住沈阳市东陵区上深沟村**(231)。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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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赵欢